如果施工单位设置好相应的警示标志、防护措施等措施,不承担责任,否则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法律依据: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一百零五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,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、未采取防护措施,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、交通标志、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、交通标志、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,致使通行的人员、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,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1.所有市政围挡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灯,悬挂公示牌公示管理单位和甲方乙方监管主体单位联系人、联系电话、设置时限等。施工必须在审批时限内完成,尽量缩小占道范围,余土随挖随运,严禁现场堆置。以上围挡高度超过4米的,应该由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,确保安全。
2.市政围挡实施单位应分阶段编制施工围挡设置及拆除方案,不占压盲道、消防通道,破坏场地内外市政、电力、通讯、绿化等设施,减少对交通出行的影响。在动工前必须将设置方案报住建、城管等部门,并经现场踏勘审定通过后方可开工设置。围挡设置中要严格按照审定方案安全、合理施工,不得围而不建,超期不拆,并做到“五个到位”:管理人员到位、责任落实到位、检查整改到位、拆除恢复到位、绿化管养到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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